近日無錫出臺《無錫市市區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暫行辦法》,這是無錫保障房供應體系的一項重大改革。今后,買不起商品房的市民可購買共有產權房,即由政府和市民各出50%的資金買下來的房子。其產權份額按照保障對象和政府各占50%的比例確定。同時經濟適用住房將退出歷史舞臺。
據悉,此次無錫改革配售型保障房供應體系,建立共有產權房保障房供應體系,為的就是解決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了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江蘇省和無錫市住房保障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區住房保障房工作的實際情況,并參考了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相關政策文件和經驗做法。根據“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保障房是指政府與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份共有的保障性住房,其產權份額按照保障對象和政府各占50%的比例確定,政府產權份額有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政府制定的單位代為持有。在建設標準上,“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保障房以中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一室戶面積不超過65平方米,二室戶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考慮到國家人口政策的變化,共有產權保障房項目中,可少量配置建筑面積95平方米左右的三室戶,僅向有不同性別子女且子女均大于8周歲(含8周歲)的申請家庭供應。與以往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標準相比,共有產權保障房單套戶型更趨優化,單套房屋的建設標準作了一定程度的放寬,以更貼合住房保障家庭的實際需要。
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五項條件:1、申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為一個申請家庭,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年滿35周歲;2、具有本市市區戶籍滿5年;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規定標準以下;4、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規定標準以下;5、家庭金融資產、車輛等情況,符合本市市區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不過有3種情形不得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1、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未滿5年或已領取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未滿5年的;2、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3、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
在審核程序上,需由申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初審并在社區公示,通過初審后報送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復審,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聯合審查,審查結果向社會公示。整個審批程序基本與各類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流程保持了一致。
對一些家庭來說,共有產權房僅是困難時期的過渡,未來仍存在重新買房的問題。“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保障房實行5年期的封閉管理。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未滿5年,因購房家庭成員戶口全部遷離本市或者全部出國定居、購房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籌集資金的等情況下,購房家庭可退出所購買的房屋,并由代持機構予以原價回購。購房家庭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可按原購買價購買政府產權,超過5年的,按照實施機構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價格進行確定。購房家庭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的,經代持機構同意,可轉讓共有產權保障房,同等價格下代持機構有優先購買權。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家庭可以上市按照市場價轉讓,取得的售房款在扣除雙方的原購房款、稅費等費用后,增值收益按照產權份額比例進行分割。
據悉,該“辦法”自8月22日起施行,原先實施的《無錫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無錫市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試行辦法》同步廢止,無錫市市區范圍內停止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 (練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