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3月28日電(記者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近日分別通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相關決定。為了體現長三角三省一市立法的協同性,決定的實施時間統一為2021年4月1日。
2020年12月24日至25日,長江“十年禁漁”長三角地區三省一市人大聯動監督、協同立法座談會在上海召開,滬蘇浙皖三省一市人大共同商定,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牽頭,長三角地區長江流域禁捕采用法規性決定的方式,爭取在2021年第一季度同步出臺決定。
三省一市出臺的決定分別明確了總體要求,劃定禁捕區域和期限,并且將禁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禁捕重大事項協調機制,定期聽取禁捕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將禁捕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和目標任務考核體系。
為了禁捕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查處違法行為,結合浙江省多年實踐,《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推進漁業執法領域數字化改革,加快漁船精密智控等數字化應用體系建設,探索推進水陸聯動和多部門聯合執法、聯動執法、協同執法,加強禁捕區域垂釣管理。
禁捕工作需要全社會參與,既要積極宣傳引導,營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會輿論氛圍;更要讓退捕漁民安心轉產,生活有保障。浙江省的決定指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退捕漁民的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優先安排就業困難退捕漁民從事公益性工作。
長江流域禁捕,特別是長江口禁捕,需要三省一市在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基礎上,探索長江流域禁捕跨省聯動監督、協同立法、聯合執法。三省一市在決定中提出,要探索建設覆蓋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記信息共享平臺、漁船動態監管平臺、水產品市場流通追溯監管平臺和執法信息互通共享平臺,共同查處破壞禁捕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