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人民醫(yī)院原副院長楊志健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志健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楊志健利用擔任江蘇省人民醫(yī)院心內(nèi)科冠脈組組長、副主任、院長助理、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冠脈耗材進入醫(yī)院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關單位賄賂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64萬余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志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楊志健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出部分贓款贓物,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