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填補了江蘇水污染防治綜合立法的空白。江蘇省生態環境廳5月3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進行詳細解讀。
為加強源頭治理、剛性約束,此次《條例》從嚴控制污染增量,增加總磷、總氮指標納入法定控制范圍。具體包括實施工業園區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今年主要開發區全部建成全污染物監測監控能力;推行城鎮區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摸清污水收集底數、提高污水收集處理效率;首次提出斷面水質不達標的,可對企業實行限產限批;以及明確禁止工業企業、賓館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使用各類含磷洗滌用品。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水處二級調研員黃衛說:“以前我們在太湖流域規定,含磷洗滌劑是禁用的。這次我們通過條例上升到全省層面,生產企業也不得使用含磷的洗滌劑!
《條例》在實施生態修復,區域共治聯防聯控等方面也做了詳細規定,并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對未按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業廢水的行為,處罰下限由十萬提高至二十萬。
(江蘇廣電總臺·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郭藝 亓晨 陳超 編輯/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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