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上的窨井蓋雖小,但常因缺損,致使窨井成為“吃人”的“馬路殺手”,嚴重威脅群眾出行安全。6月15日,鎮江京口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偷盜窨井蓋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該案也是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審判現場,法官宣讀判決結果:“被告人陳某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犯盜竊罪判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去年12月,被告人陳某才在鎮江市京口、潤州、新區等地流竄作案。先后6次在深夜盜竊各式窨井蓋合計65塊,重達3噸,并通過販賣獲得贓款6000多元。雖然陳某才獲利不多,但是根據相關法律,這種行為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孫文說:“主要目的是當廢品來出售獲利,其盜取的井蓋在數量上和窨井蓋所處的位置上都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涉及了兩個罪名。一個是盜竊罪,一個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罪并罰得出量刑結果。
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孫文說:“盜竊在數額較大的幅度內,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是盜竊行為如果是觸犯到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話,這個罪名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進行量刑。”
窨井蓋雖小,但卻關系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為此,2020年我國出臺《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針對偷竊窨井蓋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和嚴厲打擊。這起案件的判決,給心存僥幸的偷盜者敲響了警鐘--盜竊、破壞窨井蓋不再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小事,而是嚴重的刑事犯罪。
(柳放 蔣彬 黃元 鎮江中心站 報道)
(本條新聞版權歸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