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讓關愛的陽光照亮職場“半邊天”
日前,國務院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以下簡稱綱要),明確要為女性生育后的職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禁止用人單位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資、惡意調崗、予以辭退、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等。綱要立足實際,勾勒出未來10年婦女發展美好藍圖,其中若干為職場女性“撐腰”的細則,猶如道道陽光照亮職場“半邊天”。
現實中,部分企業從人工成本及效益角度出發,在工作的獲得、晉升乃至加薪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均優先考慮男性員工。這也導致職場性別歧視成為一個老生常談,卻遠未過時的話題。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婦女兒童和家庭工作,婦女兒童事業取得了歷史性新成就。從憲法賦權男女平等,到勞動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再到國家采取多種措施禁止就業歧視、對特殊群體予以特別的就業保護,可以說,當下的中國,女性擁有前所未有的社會地位和極為寬闊的發展天地。但毋庸諱言,女性在就業中的弱勢不可能在短期內消除,且受到職場競爭日趨激烈、“三孩”政策實施等因素影響,局部范圍內甚至露出愈演愈烈苗頭。近日,一則“女子懷孕七個月被公司勸退”的新聞登上熱搜,引發全民熱議,就是女性在職場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個縮影。
進一步消除職場性別歧視,重中之重在于為職場女性撐起制度“保護傘”,筑牢法律“防火墻”。《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系列法規中,均有涉及性別歧視的禁止性規范,但現行法律尚未對就業歧視、就業性別歧視作出明確界定。有必要加快立法,明確在雇傭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分別享有哪些權利,應承擔什么義務,用人單位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時探索構建勞動公益訴訟制度,減輕女性的訴訟維權成本,掃除女性維權途徑上的障礙。在這方面,日本1986年實施的《男女雇傭機會均等法》,瑞典于1991年頒布的《男女機會平等法》等及相關制度,都不失為他山之石。
除了“硬約束”,要實際消除職場性別歧視,重點在于重新審視并改進我國在女性就業權益特別保護方面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實現“軟關懷”。此次發布的綱要,提出75項主要目標和93項策略措施,既有宏觀層面的保駕護航,又有聚焦微觀的人文關懷,剛柔并濟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隨著綱要落地生根,必將極大提高女性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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