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納入監管:一次性收費不超過3個月
本報訊 (記者 王拓) 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等七部門近日發布通知,明確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含ICP在江蘇備案)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上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都應納入監管。
通知指出,嚴格規范校外培訓收費管理,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堅決遏制收費過高和過度逐利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施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等要求,通過“雙減”聯席會議和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等機制,在2021年底前實現監管全覆蓋。
通知明確,培訓機構須開立預收費監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應先繳至監管專戶,后根據培訓完成進度,撥付至培訓機構自有資金賬戶。凡未完成服務的預收費都應存在監管專戶中,培訓機構不得擅用。從監管專戶向機構自有資金賬戶撥款時應按實際課消,逐課撥付。如采用分批撥付的方式,監管專戶上應留有余額,且額度不低于該培訓機構屆時未消課資金總額。要將培訓機構所開課程、收費時段、收費渠道、退費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開具發票等事項一并納入監管,全面系統規范培訓機構預收費行為。
通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收費標準要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所開課程的培訓內容、開課時段、招生對象、招生簡章等應通過教育部門審核。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參照執行。一次性收費(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不超過3個月或單科不超過60課時,兩者同時進行的,應選取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收費必須使用監管專戶,不得使用其他賬戶和渠道收費。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對學員提出的退費要求,培訓機構應按合同約定確定退費金額。原則上應在5日內原渠道退款,其中未開課的,應當全額退款;已開課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消費金額后退款。須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本)。培訓機構應按規定開具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通知還要求,根據《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要求,并結合培訓行業特點,各地應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對培訓機構預收費實施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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