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布40項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免罰清單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蘇交執法 記者石小磊)自2022年3月1日起,江蘇40項交通運輸領域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將不予行政處罰。1月5日,江蘇交通部門公布40項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罰高頻事項清單,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40項清單涉及道路運輸、水上交通、港口、交通工程建設等多個領域,包括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對將公路作試車場地的處罰;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的處罰;對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處罰;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標志牌、標志燈、計價器、IC卡刷卡器 以及有關信息化管理設施,不按照規定主動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的處罰等等。
舉個例子,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標志牌、標志燈、計價器、IC卡刷卡器 以及有關信息化管理設施,不按照規定主動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的違法行為,目前依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將被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暫扣從業資格證件十日以下處罰。那么,出租車駕駛員以后就可以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了嗎?顯示也不是。這類情況今年3月1日之后可免罰,免罰的前提是同時滿足3個條件:初次被發現;不存在欺騙或誤導旅客主觀故意,未造成乘客舉報投訴及媒體負面報道等危害后果;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記者了解到,作為2021年度交通運輸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40項輕微違法免罰清單的公布,旨在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統籌執法“力度”與“溫度”。 本次《省免罰清單》中公布的免罰事項涉及對符合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在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同時,執法部門還將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加強對當事人的普法宣傳,并采取簽訂“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告知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對當事人被免予處罰并作出承諾的,將通過“一體化+智慧執法+信用監管”江蘇交通綜合執法新模式,加強各地各部門聯動,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提高執法效率,加強信用管理和宣傳,引導當事人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承諾。
附件:《江蘇省交通運輸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高頻事項清單(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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