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強化公共交通治安管理 禁止霸座有法可依
近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立法力圖通過系統性制度設計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法治防線,其中對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司乘沖突、網約車司機資格審查等熱點問題給予了法治回應。
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面臨多重壓力
“十三五”以來,我省公共交通事業快速發展。截至目前,江蘇已有5個設區市開通運營了26條地鐵線路,運營里程達870公里,地鐵公交、汽車客運、出租汽車的線路、車輛、客流及從業人員等均位居全國前列。“十四五”期間,我省將積極構建多層次、多模式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到2025年,將新建成40個左右綜合客運樞紐,縣級及以上節點覆蓋率達60%,全省將新增城市軌道交通線網200公里以上,總里程達到1000公里以上。
公共交通的迅猛發展給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壓力。省公安廳內保總隊總隊長陳玉峰介紹,2010年以來,全國一些地方相繼發生在公交車內的縱火、爆炸、劫持、搶奪行駛中車輛方向盤等刑事案件數十起,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020年以來,全省公安機關就查處了68起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行駛中公交車方向盤的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284名;查獲易燃易爆物品2.8萬余件,管制刀具、槍支彈藥及警械器具985件(把)。全省地鐵日均客流量也一直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尤其重大節假日、上下班早晚高峰期間,客流短時間內聚集扎堆,一旦應對不當,極可能引發擁擠踩踏等治安災害事故。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告訴記者,當前國家和省級層面對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領域進行規制的專門性法律法規較為缺乏,僅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保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散見零星的規定,遠遠滿足不了現實管理需求,通過省級層面立法進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線,顯得十分緊迫、非常重要。
對網約車進行特別規定
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立法切口較小,規制的是利用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為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交通運輸方式。陳玉峰表示,特別是明確將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和出租汽車、班線客運車輛等納入適用對象和范圍,突破了傳統公共交通行業的界定劃分,填補了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空白。
此次立法以保障公共安全,保護乘客、公共交通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為最關鍵著力點,明確了公共交通各類參與者的責任。這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本條例將散落在反恐法、內保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背景審查、安全檢查等義務予以整合、細化,專章規定經營者的治安防范義務,明確經營者在運營中的治安管理義務。
立法重點關注了新業態的治安管理問題,對網約車進行了特別規定。“條例對網約車經營者提出明確要求,特別是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實施安全風險預警,對接入平臺的訂單和發現的異常情況實時監控、跟蹤研判、主動處理,對其未履行安全風險預警的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夏正芳說。
立法還強調,經營者要關注重要崗位從業人員身體、心理健康,積極預防事故和極端案件的發生。“因駕乘人員身心異常導致的重大事故不乏先例,造成的后果和影響往往較為嚴重和惡劣。”夏正芳介紹,針對這一問題,條例規定公共經營者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定期開展身體檢查、心理疏導,一旦發現有身體、心理狀況不適合從事重要崗位工作的,應當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制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可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條例對乘客等可能存在的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了列舉和禁止。
這些被禁止的行為中,除常見的不得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還包括不得搶占、霸占老幼病殘孕專座,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不得搶控方向盤、變速桿等駕駛操縱裝置,不得毆打、拉拽、辱罵駕駛人員等行為,并根據審議意見列入了禁止實施性騷擾、猥褻、盜竊或者偷拍、偷窺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陳玉峰介紹,條例還鼓勵乘客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性騷擾等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符合見義勇為人員條件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確認,保障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能量。”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了公共交通經營者嚴格保護運營數據的義務。陳玉峰表示,公共交通經營者在運營過程中匯聚了大量的乘客個人信息、出行信息和交通工具軌跡等靜態、動態基礎數據。近年來,省外部分地方先后發生在全國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網約車司機強奸、搶劫、殺人或乘客跳車致死等重大惡性案件后,一些公共交通經營者在向公安機關提供車輛軌跡、人員信息等數據方面不夠快速及時,對依法打擊犯罪、保護公共交通參與者生命財產安全等權益造成了一定阻礙。
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條例也作出了回應,規定公共交通經營者不僅應當向公安機關等監管部門開放數據、配合工作,而且還要嚴格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不得違法收集、使用、泄露個人信息。這些要求均與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相銜接。
□ 本報記者 陳月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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