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修訂省級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首設自動駕駛條款
人民網南京11月15日電 14日,江蘇省司法廳就《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訂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車、路等源頭性、根本性問題。《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開啟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關要求以及違法責任的規定。
據了解,《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于2004年10月22日經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其后,分別于2009年、2011年、2012年進行了修正。近年來,江蘇全省道路里程和車輛逐年增加,截至2021年底,全省道路總里程近22萬公里,高速公路通車里程近5000公里,人車路之間的矛盾凸顯。此番修改的《條例(修訂草案)》正是適應江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對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
《條例(修訂草案)》共9章,85條,其圍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目標,從打造現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強源頭監管、改善便民服務措施、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科學設置法律責任和流程等五個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為解決近年來自動駕駛等新業態引發的道路交通問題,《條例(修訂草案)》第五十五條指出,開啟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按照規定記錄行駛數據,記錄和存儲汽車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并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通行規定和汽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掌握并規范使用自動駕駛功能。開啟自動駕駛功能時,駕駛人應當處于汽車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人應當立即接管汽車。開啟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第五十五條還提出,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道路測試和上道路行駛;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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