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規定設置攤點疏導點 “路邊攤”管理不再一刀切
人民網南京1月13日電 1月12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案)。修訂后的條例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修訂案)強調市容管理規范與服務并重,對公眾關切的“擺攤設點”“倚門出攤”等問題提出新規定。
據了解,《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3年12月頒布,2012年1月修正,是江蘇省城市管理領域運用最廣泛、使用頻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規。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新型城鎮化加快推進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宜居生活的新期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出現了許多新變化新情況。
條例(修訂案)共八章七十二條,適用范圍適度拓展。總結提煉江蘇實踐經驗,細化市容環衛責任制度,對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人、責任要求及其監督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修訂案)第十九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影響市容環衛、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設置餐飲、集市、季節性農副產品銷售以及修車、縫補、配鎖等攤點疏導點,劃定經營區域,明確經營時間、經營范圍,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配套設置供水、供電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設施,確定管理責任人。攤點疏導點的設置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并公布允許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區域范圍、時段、業態,明確經營者的市容環衛責任等管理要求。
條例(修訂案)還設置了垃圾分類專章,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實施分類管理,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設施設備設置、設置主體作出規定。
此外,在城管協管人員的管理上,條例(修訂案)明確,協管人員的工作為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其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承擔。協管人員在崗時應穿著統一服裝、佩統一標志標識,不得從事執法事務;不得恐嚇、辱罵、毆打、滋擾行政相對人,采取違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從事輔助性事務;不得參與與所從事輔助性事務有關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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