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2023—2027年規劃立法項目115件 突出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1月9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2023—2027年)》。項目清單顯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共規劃立法項目115件,其中正式項目73件、調研項目42件。
編制歷時一年,
兩次廣征民意
編制本屆人大立法規劃,被列入省委常委會工作要點,是省人大常委會今年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從去年7月至今年9月,編制工作先后經歷前期準備、調查研究、論證起草和確定通過4個階段。
其間,省人大常委會向全社會、各方面廣泛多次征集立法項目建議。“在立法規劃編制過程中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馮雷介紹,一方面,常委會領導專門召開座談會聽取提出立法規劃項目建議的社會各界部分代表意見,并在省內廣泛開展調研;另一方面,省人大常委會全方位、兩輪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一輪收到立法規劃項目建議302件,其中社會各界提出立法規劃項目建議188件,第二輪收到意見建議涉及立法項目176件,其中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涉及立法項目115件。
本次規劃制定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大主導。馮雷介紹,項目選取質量為先、數量服從質量,突出推進高質量發展,突出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注重“小切口”“小快靈”立法,對立法規劃項目建議逐一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科學確定規劃項目,合理安排立法時序。規劃制定還注重發揮省政府作為議案主要提出單位的重要作用。省政府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參與立法規劃編制有關工作,提出立法規劃項目建議,參與立法規劃建議項目論證。
在進行反復征求意見、慎重修改后,今年8月,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立法規劃,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省委常委會審議意見作了進一步完善;9月15日,省委轉發了《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23—2027年)》。
本屆省人大常委會
將新制定52件法規
立法規劃明確了本屆人大立法工作的目標任務,即通過一屆的努力,完善與國家立法相配套、與“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重大要求相適應的法規制度,確保立法工作繼續走在全國前列,推動新時代新征程江蘇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臺階。“圍繞上述工作目標,立法規劃安排正式項目73件,擬于任期內提請審議;安排調研項目42件,作為項目儲備。全部115件項目中,新制定52件、廢舊立新5件、修改58件。”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陳志紅說,在處理立法數量與立法質量的關系時,既盡可能滿足現實立法需求,又服從于立法質量,適當控制了立法數量,并根據輕重緩急科學安排立法時序。
這115個項目聚焦“四個走在前”“四個新”重大任務,主要可分為6個方面:
——在加快實現科技自立自強上,安排制定關于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展促進條例、數據條例等5件正式項目、4件調研項目;
——在推動服務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上,安排修改發展規劃條例、作出關于加快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定、制定民營企業權益保障條例等15件正式項目、8件調研項目;
——在推進農業現代化上,安排制定家庭農場促進條例、關于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修改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8件正式項目、4件調研項目;
——在強化社會治理上,安排制定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促進條例等17件正式項目、9件調研項目;
——在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上,安排制定食品安全條例、社會救助條例、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條例等13件正式項目、9件調研項目;
——在推進美麗江蘇建設上,安排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改濕地保護條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7件正式項目、8件調研項目。
此外,規劃還在加強人大自身建設等其他方面安排正式項目8件。
處理好多組關系,
115個項目這樣入圍
項目選取注重保持前后兩屆省人大常委會立法的連續性、穩定性,把2021年《江蘇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規劃》中“十四五”期間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項目中未實施的作為本次規劃編制的基礎,也把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中的正式項目整體納入立法規劃,同時注意協調處理好多組關系。
為處理好省立法與國家立法的關系,立法項目的選擇被放到整個法律體系中來考量,做到法律授權地方制定配套法規的,以及上位法修改后我省法規尚未修改的,列入規劃并做到盡早安排;除急需的立法項目外,規范的事項已經出臺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在實施一兩年后再安排制定實施性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立法計劃中明確的立法項目,一般不在同年度內安排相關法規。
制定規劃還要處理好人大立法權與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關系,以及省人大立法與省政府制定規章的關系。陳志紅介紹,項目選取時,本著不涉及法規性內容——也就是不涉及增加義務、減損權利,不涉及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省人大常委會一般運用重大事項決定權作出決定,不列入立法規劃。省政府制定的規章涉及增加義務、減損權利,需要上升為法規的,列入規劃并及時出臺;對不涉及增加義務、減損權利或者主要制度規范尚不夠成熟、需要經過實踐檢驗的立法事項,可以通過省政府制定規章,原則上不列入人大立法規劃。
這部規劃十分重視發揮設區市立法在制度供給中的作用,給設區市立法留下空間。一方面,對屬于立法法規定的設區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事項的范圍內,其管理事權主要在市、縣的事項,由設區市立法更能突出針對性、彰顯地方特色的,省里一般不立法;另一方面,大部分設區市已經立法的,省里也可以不立法。(陳月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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