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興化女童舞蹈課幫同學起身致其癱瘓 終審判決無需擔責
舞蹈課上,女童季某某見同學丁某某“下腰”后未能及時“起身”,于是將丁某某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丁某某后背著地。后經診斷,丁某某脊髓損傷、截癱。2020年12月3日,興化市人民法院判決季某某的監護人季某甲、王某,賠償丁某某醫療費等費用21萬多元。季某甲、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今天,記者獲悉,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善意幫助同學的季某某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經查明,2017年,未成年人季某某、丁某某報名參加興化某舞蹈中心少兒中國舞蹈學習。2018年12月15日的課程內容為中國舞的基本功練習,19名學員(年齡在5周歲左右)分為三排站立,由一名專業舞蹈老師徐某上課。丁某某、季某某站在第三排,季某某站在丁某某右側。老師認為季某某等三人沒有達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練習“下腰”,要求其他16名學員練習“下腰”動作。當老師要求學員“起身”時,丁某某未能及時“起身”。季某某發現后走到丁某某身前,將丁某某撐在地上的雙臂拉起,致丁某某后背著地,跌坐在地上,丁某某隨即表現出不適。其時,徐某老師正在第二排幫助未能及時“起身”的學員,背對著丁某某、季某某,并未察覺上述情況。在學員練習“下腰”動作后不久,舞蹈課下課。當丁某某母親走進教室,幫丁某某穿衣服時,丁某某哭泣。當晚,丁某某感覺下肢疼痛,后經診斷為脊髓損傷、截癱、神經源性膀胱、神經源性腸等。某舞蹈中心先后給付丁某某525000元。丁某某后向興化市人民法院訴請判決某舞蹈中心承擔賠償責任,季某某及其監護人季某甲、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審理,興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判決:某舞蹈中心賠償丁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等費用合計人民幣1377157.5元;季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監護人季某甲、王某賠償丁某某211484.7元。判決后,某舞蹈中心、季某甲、王某、季某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季某某和丁某某均無民事行為能力,某舞蹈中心對上課期間正在進行舞蹈培訓的兩人應負有完全的監督、管理、保護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
季某某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同時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季某某、丁某某均處于某舞蹈中心的監督管理之下,季某某作為丁某某舞蹈班的同學,在丁某某“下腰”后“起身”困難時,出于幫助同學的善意,自發前去幫助丁某某,該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季某某主觀上沒有傷害丁某某的故意,客觀上也不具備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同學丁某某損害的認知能力,故季某某對于丁某某的損害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季某某及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相悖,應予以糾正。
對于季某某的監護人季某甲、王某,出于對丁某某受傷的深切同情,自愿補償丁某某50000元,二審法院認為這體現了中華民族互助友愛的傳統美德,對此舉深表贊許并予以允許。最終,法院終審判決,某舞蹈中心對丁某某的人身損害承擔完全賠償責任。經評估,丁某某的損失為2114847.21元,扣減某舞蹈中心已墊付的526205元,某舞蹈中心還需給付1588642.21元。
(來源:《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張海陵 鄭本香 編輯/汪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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