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佘才高:為智能網聯汽車裝上法治的“離合器”
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地鐵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佘才高。曹偉攝
人民網南京3月10日電 (馬曉波)智能網聯汽車在運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政策法規共性問題亟待解決。在京參加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地鐵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佘才高建議,從國家層面統籌智能網聯汽車在車輛生產、營運與交通安全管理等各個領域的法治建設,為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乃至新一輪產業變革提供前瞻性的立法保障。
目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呈現加速發展態勢,逐步從測試、驗證階段轉向多場景示范應用與商業試運營。2021年,我國L2級別智能網聯乘用車(以電動新能源車為主)新車市場滲透率接近20%,高等級智能網聯汽車在全國多地實現常態化載人載物的測試和示范應用。但是在此過程中,一些矛盾點逐漸顯現。
“當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新政策及審批新進程與現行法律的部分條款有沖突。”佘才高代表舉例稱,2021年7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將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范應用領域拓展至公路(包括高速公路)范圍。但《公路法》第五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等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也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試車。
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在“加油門”,與現行法律規定起沖突時卻只能“踩剎車”。“如何讓兩者相向而行?需要國家層面立法,為智能網聯汽車裝上法治的‘離合器’。”佘才高代表還提出,智能網聯汽車引發的道路運輸、車輛生產與交通安全等管理職權的交叉與空白,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數據和個人隱私數據等問題,都需要國家立法予以關注,作出前瞻性安排。
為此,佘才高代表建議,一方面可支持地方開展“監管沙盒”理念下的政策先導區建設,另一方面從國家層面重點明確有條件自動駕駛階段的法律問題,通過點面結合的方式,為后期實施國家立法或開展地方立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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